2024年9月9日,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 (CPSC) 发布提议案,在玩具安全法规 (16 CFR 1250) 中增加对水宝宝的要求。
时间
提议案提交意见截止日期2024年11月8日
范围
水宝宝玩具和内含水宝宝的玩具,例如:
排除
非玩具或不包含在玩具内,但用于各种非玩具用途的水宝宝,例如:
在16 CFR 1250 中增加对水宝宝玩具和含有水宝宝的玩具的新要求:
接收状态或从玩具中取出的被判定为小部件水宝宝,
物理要求
水宝宝在膨胀后在其任何一维的尺寸上都不得超过 50%,并且
膨胀后的水宝宝在没有外力的情况下可以完全通过直径9.0 mm的漏斗型测试模版。
化学要求
从水宝宝萃取的丙烯酰胺量不得超过 65 μg,
萃取测试从 100 个小型水宝宝(泡水前最小直径 <4 mm),或一个大型水宝宝(泡水前最小直径 ≥4 mm)中提取。
标识要求
水宝宝玩具及其包装应有以下警告:
内含水宝宝的玩具,如装有水宝宝的挤压球,其包装应附有下列警告:
安全符号和标志中“WARNING”应至少1/8 英寸(3.2mm) 高。文本的其余部分应至少为 1/16 英寸(1.6mm) 高。
说明书应具有与商品包装上必须显示的警告标签相同的警告标签,并具有类似的格式要求。
说明书要求
当提说明书时,应包括使用说明,包括上图所示的相关警告。
警告标和安全警示词应与面板的背景形成对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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